报批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区商务厅审批)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企业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等)。
4、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外方投资者或合作者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简历。
9、中方合资或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10、中方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11、如设立的项目属于特殊行业管理领域(旅游,商业批发、零售,医疗,交通,教育,文化,矿业等)的,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
12、在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因投资者原因,时间顺延),投资人接批复后于30个工作日内到商务厅领取批准证书。
13、企业在办理完毕其他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将注册登记证件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交商务厅备案。
二、外商独资企业(区商务厅审批)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企业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等)。
4、企业章程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投资者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简历。
9、如设立的项目属于特殊行业管理领域(旅游,商业批发、零售,医疗,交通,教育,文化,矿业等)的,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
10、在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因投资者原因,时间顺延),投资人接批复后于30个工作日内到商务厅领取批准证书。
11、企业在办理完毕其他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将注册登记证件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交商务厅备案。
注:凡是设立在非开放区域的“三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投资者必须提供西藏军区和公安厅的前置审批手续。